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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年度|雲田乘風飛揚獎助學金申請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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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法說明

財團法人臺中市雲田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了讓有心向學之青年不受陷於家庭背景、經濟困境等因素,能安心就學、適性成長,建立「雲田乘風飛揚獎助學金申請辦法」,期待透過獎助學金的扶持,長期培養具有發展潛能,但卻身處弱勢或高關懷家庭之學子,其國中以至大學,施行延續性的乘風飛揚獎助計畫,成為弱勢家庭學子於求學道路上的支持與助力,期盼穩定學子求學時的基本生活需求,將心力專注於課業上,培養自我管理能力與行動力,進而增進其自信心與未來競爭力,依據本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制定本辦法。

二、辦理區域與宗旨:
非大雅區 大雅區
(一) 國中組:臺中市區內各公立國民中學。
(二) 高中職組:臺中市指定公立高中職(含五專一至三年級)。
(三) 大專院校組:臺灣各區公私立大專院校(含五專四至五年級)。
有鑑於本會創辦人祖輩為深耕臺中大雅區之鄉土領袖,時常扶弱濟貧,本會秉持人性關懷、扶持在地鄉里關注逆境學子就學議題,特設立「大雅區專案」以深化在地關懷,深耕扶持臺中市大雅區在地學子。
三、申請資格:
 非大雅區
 大雅區
具備中華民國國籍,並設籍臺中市滿六個月以上,具足下列條件者, 得向本會提出推薦。
具備中華民國國籍,實際居住臺中市大雅區滿六個月以上,且符合下 列基本條件與各組別限定條件者,得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 家庭經濟弱勢,且具奮發進取與積極向上之特質,經推薦單位證明屬實者。 申請人須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1. 持有當年度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證明。
2. 家境清寒證明:未達政府核定申請中低收入戶條件,經社會局、鄉鎮市 區公所、里辦公處或學校開立家境清寒證明,需敘明弱勢境遇導致經濟清寒之因果關係。
(二) 前一學年度學業成績平均達七十五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及一領域不及格及未有懲處紀錄者。當學年國一新生者,得檢附其畢業國小前一學年學業成績單及獎懲證明。
(三) 申請人須為當學年度實際就學之正式學生(即「在學學生」),不含當年六月已畢業且未升學者,以一戶一名為限。
(一) 家庭經濟弱勢,且具奮發進取與積極向上之特質,經推薦單位證明屬實者。 申請人須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1. 持有當年度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證明。
2. 家境清寒證明:未達政府核定申請中低收入戶條件,經社會局、鄉鎮市 區公所、里辦公處或學校開立家境清寒證明,需敘明弱勢境遇導致經濟清寒之因果關係。
(二) 前一學年度學業成績平均達八十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及一領域不及格及未有懲處紀錄者。當學年國一新生者,得檢附其畢業國小前一學年學業成績單及獎懲證明。
(三) 申請人須為當學年度實際就學之正式學生(即「在學學生」),不含當年六月已畢業且未升學者,以一戶一名為限。
四、組別條件:
非大雅區 大雅區
(一) 國中組:就讀九年國民教育之七至九年級學生。
(二) 高中職組:現就讀於臺中一中、臺中女中、中科實中、興大附中、文華高 中、臺中二中、惠文高中、東山高中、忠明高中、西苑高中、大里高中、臺 中高工、臺中家商、臺中高農、清水高中、豐原高中、豐原高商、中港高 中、沙鹿高工,或國中教育會考成績達3A2B(含)以上之公立高中職之高一新生。
(三) 大專院校組
1. 現修習於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之學士學位學生。
2. 當學年入學新生
(1) 大學科能力測驗總級分達五十級分以上。
(2) 四年制統一入學測驗成績入學,其加權後統測總分達五百分以上。
(3) 五專新生採計國中教育會考測驗成績,達3A2B(含)以上者。
(4) 經特殊選才或繁星計畫入學之新入學生。
國中組:
(1) 現就讀臺中市大雅區內公私立國民中學之七至九年級學生。
(2) 由校方相關單位具名推薦彙轉,不接受學生個人申請。
高中職組:
(1)  現就讀於臺中一中、臺中女中、中科實中、興大附中、文華高中、 臺中二中、惠文高中、東山高中、忠明高中、西苑高中、大里高 中、臺中高工、臺中家商、臺中高農、清水高中、豐原高中、豐原 高商、中港高中、沙鹿高工;或國中教育會考成績達 3A2B(含)以上之公立高中職新生。
(2)  限曾獲本會「雲田乘風飛揚獎助學金(大雅區專案國中組)」扶持之學生申請,不接受新申請者。
大專院校組:
(1)  現就讀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學士學位學生。
(2)  限曾獲本會「雲田乘風飛揚獎助學金(大雅區專案高中職組)」扶持之學生申請,不接受新申請者。
五、獎助名額及金額
非大雅區 大雅區
(一) 國中組
1. 總名額:5名。
2. 獎助金額:新台幣5,000元至8,000元。
(二) 高中職組
1. 總名額:5名。
2. 獎助金額:新台幣12,000元至20,000元。
(三) 大專院校組
1. 總名額:10名。
2. 獎助金額:新台幣36,000元至50,000元。
(四) 經審核通過者,獎助學金分上下學期各半撥付。
(一)國中組:
總名額:8 名
獎助金額:新台幣 20,000元整。
(二) 高中職組:
1. 總名額:5 名
2. 獎助金額:新台幣 50,000元整。 (三) 大專院校組:
1. 總名額:3 名
2. 獎助金額:新臺幣 100,000元整。
(四)經審核通過者,獎助學金分上下學期各半撥付。
六、申請期限:115年9月14日至115年10月28日止,以郵戳寄件日為憑,逾期不受理。
七、申請方式
非大雅區 大雅區
(一)由學生本人、就讀學校或社會福利單位推薦彙轉。
(二)申請獎助學金所送各項書表,不論審查合格與否概不發還。
(三)申辦窗口:
1. 官方電話:04-2254-5523
2. 電子信箱:scholarship@kumota.org
3. 掛號郵寄地址:407667臺中市西屯區市政路386號21樓之3
雲田慈善基金會 獎助學金專案小組 收
(一)國中組申辦手續由學生就讀學校推薦彙轉、高中職及大專院校組由學生個人申請。
(二)申請助學金所送各項書表,不論審查合格與否概不發還。
(三)申辦窗口:
1. 官方電話:04-2254-5523
2. 電子信箱:scholarship@kumota.org
3. 掛號郵寄地址:407667臺中市西屯區市政路386號21樓之3
雲田慈善基金會 獎助學金專案小組 收
八、申請應檢附文件:請依照下列順序排列,紙本請用迴紋針或長尾夾固定,切勿使用訂書針或膠裝,以正本或與正本相符之影本為憑,表件不齊者將視為無效件。
(一) 校方推薦函(初次申請者皆需檢附;延續申請者若「轉學、跨階段升學」需檢附,同校升年級者免付。)
(二) 資料檢核表
(三) 申請書
(四) 個人資料蒐集告知書、授權使用同意書、志願服務同意書
(五) 戶籍謄本影本(三個月內且記事欄不可省略)。
(六) 家庭經濟弱勢證明擇一檢附:
1.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
2. 家境清寒證明與全戶人口最新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七) 社會福利身分證明文件(本人或家庭成員):特殊境遇家庭子女證明、弱勢家庭兒少證明、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重大傷病診斷證明等。(如有須檢附)
(八) 當年度在學證明:學生證正反面(加蓋當學期註冊章)、或在學證明(加蓋學校證明章)。
(九) 前一學年學業成績單影本(加蓋學校證明章)。
(十) 前一學年綜合表現紀錄:須包含日常生活綜合表現、獎懲紀錄、出缺席紀錄等(加蓋學校證明章)。
(十一) 其他非必備加分項:前一學年校內外藝文類或教育類特殊表現證明、獲獎證明或志願服務證明。
九、審核方式:
(一)審核期間:115年10月29日至115年12月9日
(二)審核標準:
1. 初選書面審查:自傳完整度10%、學業成績(含綜合表現)35%、家庭狀況20%。
2. 決選面試審查:申請獎學金之動機與未來規劃15%、口語表達能力與個人特質20%。
(三)本會籌組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委員包含社工部、管理部與相關專業人員。
(四)第一階段:進行書面資料審查,視需要進行電話訪查。
(五)第二階段:115年11月9日公告初選通過名單與分配之面試時段。
(六)第三階段:115年11月21日(六)及11月22日(日)進行決選面試審查。
(七)第四階段:115年12月10日公告本屆獎助學金獲獎名單。
十、面試說明

(一)時間安排:僅於115年11月21日(六)及11月22日(日)兩日辦理,請申請者預留上述時段,分配之面試日期、時程與地點將於初審書面審查完畢後個別 email 通知。

(二)如欲微調面試時段,請於115年11月13日前透過 email 聯繫本會協調;逾期未提出或無法配合最終安排者,將視同放棄面試資格。

 
十一、領取方式
(一)獲獎同學須完成志願服務時數,方能領取獎助學金。
1. 國高中職生:每學期完成志願服務 10 小時。
2. 大專院校生:每學期完成志願服務 20 小時。
3. 服務期間:每學期開學日起至該學期寒暑假結束前。
4. 服務單位:國內慈善、社會福利等非營利團體,其中至少四小時須於本會擔任志工。
(二)完成本會規範之服務時數,並檢附其他單位志工證明(如有)後,每學期獎助學金將於寒暑假結束前,匯入學生指定帳戶。
 
十二、為珍惜捐款有限資源,已接受政府、學校及其他社福團體獎助學金或同性質補助者,請於申請表中詳實說明不足原因。
 
十三、受獎助人有下列情事之一,即喪失資格,本會即停止發給獎助學金:
(一)入學當年度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或未完成註冊。
(二)中途休、退學(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造成重大疾病或死亡至休退學除外)及遭受開除學籍。
(三)違反使用規範、虛偽不實或重複申請補助情事,經本會查證屬實者。
(四)未於期限內完成志願服務時數、且未主動聯繫本會協調者,視為放棄領取。
 
十四、受補助期間,若學生家庭經濟狀況有改善時,學校導師須主動提出告知本會審議,得以調整補助金額或終止補助。
 
十五、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受理申請之名額視本會財力酌定之;本會得視經費編列及動支情形,修正或停止本要點之給付,並公告之。
 
十六、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會另定之。
 
十七、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董事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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