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CIAL SERVICE

社會關懷

老人服務

〔 115 年度「煦光獨老」關懷訪視擴大試辦計畫申請辦法 〕

分享:
一、 辦法說明

        財團法人臺中市雲田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自民國 111 年起,即致力於獨居老人關懷訪視服務,旨在為獨居長者織就一張 「關懷、支持、陪伴」的社會保護網。為深化服務廣度,本年度特擴大服務範圍至中區、西區、北區、西屯區與南屯區,以強化在地服務量能。

        本計畫旨在建立「個案轉介暨直接服務」模式,期盼由本會主動連結公部門與在地社福網絡,協同各合作單位共同發掘社區中生活陷困且缺乏家庭支持之獨居長者。經本會社工評估開案後,直接介入提供訪視服務,並視個案實際需求,連結生活物資或本會其他資源,期能補充現有社會安全網之服務量能,讓獨居長者獲得穩定之生活支持。

 

二、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煦光獨老:指年滿 65 歲以上、生活陷困且缺乏家庭支持之獨居長者,同時符合本辦法第三點之申請資格。

(二)生活陷困:指具備福利身份或經轉介單位評估為經濟邊緣戶之獨居長者,其已無足資維持生活或政府補助明顯不足以支付其基本生計,有需救助之境況。

 

三、申請資格:

(一)服務區域:個案實際居住地須位於臺中市中區、西區、北區、西屯區或南屯區。不限設籍於該地,惟須有居住事實達 6 個月以上。

(二)資格認定:符合以下需求評估指標中 3 項(含)以上者,包含經濟與生活、環境安全、生心理與醫療及支持系統四大面向。

1. 收支失衡:收入(含補助)每月低於最低生活費,並且無法支付每日三餐。

2. 具體欠繳:房租或水電連續欠繳 2 個月以上,或面臨斷水電、強制搬遷。

3. 動線受限:走道堆滿雜物致行走困難、極易絆倒或無法正常睡眠。

4. 衛生條件低下:室內有惡臭、蟲鼠,或設備(馬桶、熱水器等)無力修復。

5. 機能衰退:近一個月體重驟降、面容憔悴或發生 2 次(含)以上跌倒。

6. 醫療需求:近一個月有住院紀錄或需頻繁就醫。

7. 生活失能:進食、洗澡或如廁需他人高度協助。

8. 自殺傾向:具強烈厭世意念、自傷行為或具體自殺計畫。

9. 精神困擾:患有憂鬱、焦慮或精神疾病且顯著影響生活。

10. 無正式資源:尚未申請或無長照服務進駐、無政府補助。

11. 無非正式支持資源:無親友往來或無緊急聯絡人。

12. 照顧負荷達極限:照顧者體力、經濟或心理壓力已達臨界點(例如:老老照顧、照顧無自理能力之家屬等)。
 

 

四、服務分級與頻率規範:

(一)A 級個案面臨即時生命或安全威脅(例如:極度生活困頓、健康極度惡化、嚴重自殺傾向且無外部支持等)。

  • 關懷頻率:電話關懷每月至少 2 次、關懷訪視每月至少 1次。

(二)B 級個案無立即生命危險,但符合本會需求評估指標達 3 項(含)以上者,或有潛在心理健康風險者。

  • 關懷頻率:電話關懷每月至少 1 次、關懷訪視每月至少 1次。
 
五、服務內容:本會將依個案實際需求提供下列相應服務。
(一)關懷訪視:本會社工或志工定期進行電話問安及每月一次實地家庭訪視,提供心理支持與陪伴,並協助連結相關社會資源。
(二)生活物資:不定期提供必要之生活物資。
(三)日常扶助:針對經濟貧困之個案,每月提供日常扶助金,用於購買餐食、日用品與交通費,每月最高新台幣 2,000 元整
(四)醫療補助,針對個案住院費、手術費、治療費及醫療耗材相關支出,提供單次醫療補助,最高新台幣 20,000 元整。
(五)生活扶助:針對房屋修繕、水電費或租金等,提供定期或一次性補助,單次最高新台幣 10,000 元整。
 
六、申請單位:本計畫不接受個案自行申請,須透過下列單位之專業人員協助評估並轉介:
(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及其轄下各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二)公私立醫院社會工作室(部)。
(三)政府立案之民間社會福利服務機構(含長照據點、日照中心、居家服務單位等)。
 
七、申請文件:
(一)本會煦光獨老個案轉介申請單。
(二)個案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三個月內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
(四)相關證明文件(若有則提供):
1. 福利身分者:檢附(中)低收入戶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2. 居住事實證明書:戶籍地位於本計畫服務區外者均須檢附。
3. 其他欲申請服務之相關文件,如:診斷證明書、醫療相關費用證明、房屋修繕報價單、租金或水電欠費證明等。
 
八、收件方式:
即日起開放受理申請,請檢附相關申請文件並掃描成 PDF 檔,以電子郵件寄至本會服務信箱 [email protected],郵件主旨為「115 年煦光獨老申請-轉介單位名稱-案主姓名」。
1. 聯絡電話:(04) 2254-5523
2. 傳真號碼:(04) 2254-5527
 
九、審查與服務流程:
(一)案件受理與初篩:本會收到轉介單後,於 7 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格初審,須補件者經本會通知後 7 個工作日內補齊,逾期不予受理。
(二)訪視評估與開案:經家訪審核通過者,正式開案並納入服務對象,依評估結果提供相應之服務;若評估未通過,將通知轉介單位並說明原因。
(三)定期追蹤:針對開案之長者,本會將依據分級進行關懷訪視或電話問安,並視情況動態調整服務內容。
 
十、停止服務標準:凡受服務之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終止服務並辦理結案:
(一)個案死亡。
(二)個案戶籍遷出或實際居住地遷離本計畫服務區域。
(三)家庭經濟狀況改善,已無扶助需求。
(四)入住民間或公費安置機構(如護理之家、安養中心)。
(五)拒絕本會社工訪視,或提供不實資料經查證屬實者。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受理申請之名額視本會財力酌定之;本會得視經費編列及動支情形,修正或停止本要點之給付,並公告之。
 
十二、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會另定之。
 
十三、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呈執行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偵測到您已關閉Cookie,為提供最佳體驗,建議您使用Cookie瀏覽本網站以便使用本站各項功能

依據歐盟施行的個人資料保護法,我們致力於保護您的個人資料並提供您對個人資料的掌握。 我們已更新並將定期更新我們的隱私權政策,以遵循該個人資料保護法。請您參照我們最新版的 隱私權聲明
本網站使用cookies以提供更好的瀏覽體驗。如需了解更多關於本網站如何使用cookies 請按 這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