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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年度|非大雅區雲田乘風飛揚獎助學金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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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幫助有心向學的學子克服家庭背景與經濟困境,雲田基金會於113年度試辦第一屆「雲田乘風飛揚獎助學金計畫」,此獎學金計畫涵蓋國中至大學階段,旨在提供臺中市大雅區弱勢學子穩定學習的環境,協助其安心就學、適性成長。經計畫修訂後,更擴大辦理區域,開放來自非大雅區的學子申請,幫助學子在求學的道路上減輕經濟壓力。本計畫期望透過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為弱勢學子打造穩固的學習基礎,並能夠逐步實現自我成長及夢想。
依照本會捐助及組織章程所制定之相關辦法將在此進一步說明。
一、辦法說明
財團法人臺中市雲田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了讓有心向學之青年不受陷於家庭背景、經濟困境等因素,能安心就學、適性成長,建立「雲田乘風飛揚獎助學金申請辦法」,期待透過獎助學金的扶持,長期培養具有發展潛能,但卻身處弱勢或高關懷家庭之學子,自其國中以至大學,施行延續性的乘風飛揚獎助計畫,成為弱勢家庭學子於求學道路上的支持與助力,期盼穩定學子求學時的基本生活需求,將心力專注於課業上,培養自我管理能力與行動力,進而增進其自信心與未來競爭力,依據本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制定本辦法。
 
二、辦理區域
國中組 臺中市區內(非大雅區)各公私立中等學校。
高中職組 臺中市區指定高中職學校如下列所示。
台中一中、台中女中、中科實中、興大附中、文華高中、台中二中、惠文高中、東山高中、忠明高中、西苑高中、大里高中、台中高工、台中家商、台中高農
大專院校組 臺灣各區大專院校。

 
三、申請資格
具備中華民國國籍,設籍於臺中市滿六個月以上,具足下列條件者,得向本會提出推薦:
國中組 目前就讀於臺中市區內非大雅區公私立國民中學之在學學生:
(一)家庭經濟弱勢,且具奮發進取與積極向上之特質,經學校證明屬實者。
(二) 112學年度學業成績平均達七十五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及一領域不及格及未有懲處紀錄者。前項學業成績係採計前一學年總平均成績,如採等第者,應換算為分數。
若為113年國一新生者,可改檢附其畢業國小112學年上下學期學業成績單及獎懲證明。
高中職組 目前就讀於臺中市區上述指定高中職學校之在學學生:
(一)家庭經濟弱勢,且具奮發進取與積極向上之特質,經學校證明屬實者。
(二)112學年度學業成績平均達七十五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及一領域不及格及未有懲處紀錄者。前項學業成績係採計前一學年總平均成績,如採等第者,應換算為分數。
大專院校組      實際就讀於臺灣各區公私立大學、專科及五專二技之在學學生:
(一) 家庭經濟弱勢,且具奮發進取與積極向上之特質。

(二) 持續於原校就讀期間,112學年度學業成績平均達七十五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及一領域不及格及未有懲處紀錄者。前項學業成績係採計前一學年總平均成績,如採等第者,應換算為分數。
(三) 113學年入學新生:
1. 大學學科能力測驗或考試分發成績每科達到前標以上標準。
2. 四年制統一入學測驗成績入學,其各科原始成績全部在該群(類)前百分之三以內者,依統一入學測驗成績各群(類)原始總分、國文成績排序。
3. 錄取二技各系,其採計之二年制統一入學測驗各科原始成績全部在該類(共同類或護理類)前百分之一以內者,依統一入學測驗成績各類原始總分、國文成績排序。
4. 五專新生採計國中教育會考測驗成績,各科等標均為A且達6個+(含)以上者。
5. 經特殊選才入學之新入學生。

 
四、名詞定義
國中組 (一) 國民中學:113學年就讀九年義務教育七年級至九年級生。
(二) 在學學生:113年9月各級日間部、進修部(含夜間部)仍在學之學生,不含113年6月畢業者(升學者不含在此規定中)。
(三) 家庭經濟弱勢系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1. 持有當年度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證明。
2. 家境清寒證明:未達政府核定申請中低收條件,經社會局或鄉鎮市區公所、里辦公處或學校開立家境清寒證明,需敘明弱勢境遇導致經濟清寒之因果關係。
高中職組 (一) 在學學生:113年9月指定學校之日間部、進修部(含夜間部)仍在學之學生,不含113年6月畢業者(升學者不含在此規定中)。
(二) 家庭經濟弱勢系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1. 持有當年度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證明。
2. 家境清寒證明:未達政府核定申請中低收條件,經社會局或鄉鎮市區公所、里辦公處或學校開立家境清寒證明,需敘明弱勢境遇導致經濟清寒之因果關係。
大專院校組       (一) 在學學生:113年9月實際就讀於臺灣各區公私立大學、專科及五專二技之日間部、進修學士班,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不包括延修生、空中大學、在職專班、推廣教育學分班之學生及113年6月後已畢業者)。
(二) 家庭經濟弱勢系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1. 持有當年度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證明。
2. 家境清寒證明:未達政府核定申請中低收條件,經社會局或鄉鎮市區公所、里辦公處或學校開立家境清寒證明,需敘明弱勢境遇導致經濟清寒之因果關係。
 
五、獎助名額及金額
國中組 (一)總名額:113學年10名。
(二) 經審核通過者,將依審核分數級距不同,提供不同金額之獎助學金,每名每學年以發放新臺幣10,000元
為最高上限(分上/下學期分別發放)。
高中職組 (一) 總名額:113學年5名。
(二) 經審核通過者,將依審核分數不同,提供不同金額級距之獎助學金,每名每學年以發放新臺幣30,000元為最高上限(分上/下學期分別發放)。
(三)領取本項獎學金一年後,需經過再次審核,通過後得隔年9月起繼續領取。每名受獎者受領此項獎學金最長期限為三年。
大專院校組 (一) 總名額:113學年5名。
(二) 經審核通過者,將依審核分數不同,提供不同金額級距之獎助學金,每名每學年以發放新臺幣80,000元為最高上限(分上/下學期分別發放)。
(三)領取本項獎學金後,如成績符合申請資格者,得隔年9月起延續申請。每名受獎者受領此項獎學金最長期限大學為四年、五專為五年、二技為二年。
 
六、申請期限
自即日起至114年03月14日止,以郵寄掛號寄件日期為憑逾期申請者概不受理。
 
七、申請方式
(一)申辦手續由學生本人(如若申請人未滿18歲者,則由法定代理人代理申請)或就讀學校推薦申請。
(二)將申請資料如實填寫完成並依序排列,以掛號郵寄至本會。
(三)申請助學金所送各項書表,不論審查合格與否概不發還。
(四)申辦窗口:
1. 官方電話:04-2254-5523
2. 郵寄地址:407667臺中市西屯區市政路386號21樓之3
雲田慈善基金會 獎助學金專案小組 收
 
八、申請應檢附文件
請依照下列順序排列,紙本請用迴紋針或長尾夾固定,切勿使用訂書針或膠裝以正本或與正本相符之影本為憑表件不齊者將視為無效件。
(一) 校方推薦函(初次申請需檢附,延續申請可免付)
(二) 資料檢核表
(三) 申請書
(四) 個人資料蒐集告知書
(五) 戶籍謄本影本(三個月內且記事欄不可省略)。
(六) 家庭經濟弱勢證明: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或家境清寒證明(未達政府核定申請中低收條件經社會局或鄉鎮市區公所、里辦公處或學校開立家境清寒證明需敘明弱勢境遇導致經濟清寒之因果關係)。
(七) 其他證明文件(本人或家庭成員):特殊境遇家庭子女證明、弱勢家庭兒少證明、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重大傷病診斷證明等。(如有須檢附)
(八) 當年度在學證明:學生證正反面(加蓋當學期註冊章)、若學生證為IC卡請提供在學證明(加蓋學校證明章)。
(九) 學業成績單影本:
國中組 前一學年(上、下學期)學業成績單影本(加蓋學校證明章)。
高中職組 前一學年(上、下學期)學業成績單影本(加蓋學校證明章)。
若為113年高一新生者,可改檢附其畢業國中112學年上下學期學業成績單。
大專院校組 非113年新入學生:前一學年(上、下學期)學業成績單影本(加蓋學校證明章)。
若為113年新入學生,請依考取方式不同,擇一檢附資料:
1.大學學科能力測驗或考試分發成績單
2.四年制統一入學測驗成績單
3.二年制統一入學測驗成績單
4.五專新生檢附國中教育會考測驗成績單
5.經特殊選才入學通知單
(十) 前一學年(上、下學期)綜合表現紀錄:日常生活綜合表現、獎懲紀錄、出缺席紀錄等(加蓋學校證明章)。113年新入學生檢附入學前一畢業學年度(上、下學期)綜合表現紀錄。
(十一) 前一學年度通過本獎助學金審查,延續申請本獎助學金之申請者:繳交前一學年度本會志願服務4小時以上證明(影本)、前一學年本獎學金獲獎心得、前一學年獎助學金實際運用情形。
(十二) 其他非必備加分項:校內外特殊表現證明、獲獎證明、1分鐘以內自薦短影音(主題可參考申請辦法第八項說明)影音格式請轉檔為MP4格式400MB以內。
 
九、審核方式
(一)審核期間:收件日起算15個工作天。
(二)審核標準:資料完整性(含申請動機、自傳內容)25%、學業成績(含綜合表現)45%、家庭狀況30%、加分項-特殊表現(含獲獎紀錄、影片切題度)20%
(三)本會籌組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委員包含社工部、管理部相關人員。
(四)第一階段:進行書面資料審查,視需要進行電話訪查。
(五)第二階段:審查委員會決選。
(六)第三階段:審查通過者,將發函通知獲獎人員辦理後續領獎事宜,若無通過者將不予通知。
(七)第四階段:獲獎總名單後續將公告於本會網站。
 
十、為珍惜捐款有限資源,已接受政府、學校及其他社福團體獎助學金或同性質補助者,請於申請表中詳實說明不足原因。
 
十一、發放方式
(一)通過本獎助學金者,將函知獲獎助學生(獲獎人未滿18歲即通知法定代理人)簽署獎助學金領據,並於函文寄發日起10個工作天內將領據掛號郵寄回本會,每學期獎學金將直接匯入學生個人帳戶(不接受他人金融帳戶)。
 
十二、延續性獎助學金申請程序
(一) 延續申請資格:
1. 申請人獲獎後,需於每年8月底前須主動申請至本會擔任志工(完成服務至少4小時以上並索取志願服務證明),未完成志願服務者則喪失下一學年延續申請資格,直至志願服務完成後再於隔年度重新提出申請。(若獲獎人為未滿18歲申請志願服務者,須與法定代理人共同簽屬志願服務同意書)
2. 前一學年度本獎助學金獲獎者,下一年度擬繼續申請本獎助學金,須符合本辦法第三項資格方可申請。
3. 為鼓勵在學學子持續升學至高中職及大專院校,本會另訂高中職組、大專院校組獎助學金申請辦法。
(二) 延續申請方式:依據前述第七至八大項辦理申請。
(三) 審核方式:同前述第九大項;高中及大專院校組「家庭狀況」不列入審核標準,改以資料完整性(含申請動機、自傳完整度、獲獎心得、獎助學金實際運用情形)50%、學業成績(含綜合表現)50%、加分項-特殊表現(含獲獎紀錄、影片切題度、志願服務表現)20%為評核指標。
 
十三、受獎助人有下列情事之一,即喪失資格,本會即停止發給獎助學金
(一)入學當年度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或未完成註冊。
(二)中途休、退學(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造成重大疾病或死亡至休退學除外)及遭受開除學籍。
(三)違反使用規範、虛偽不實或重複申請補助情事,經本會查證屬實者。
(四)學年平均成績未符合者,下學年度取消受助資格。
(五)未於期限內寄回領據者,視為放棄領取。
 
十四、受補助期間,若學生家庭經濟狀況有改善時,學校導師須主動提出告知本會審議,得以調整補助金額或終止補助,下學年度若符合本獎助學金扶助資格者可再以舊生身分重新遞交申請。

十五、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受理申請之名額視本會財力酌定之;本會得視經費編列及動支情形,修正或停止本要點之給付,並公告之。

十六、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會另定之。

十七、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董事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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